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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卓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浏览量:836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入职时间为2018年1月2日,自行离职时间为2018年4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故意不签订,上诉人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持有的《员工档案表》显示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且有蔡XX“同意”的签名,上诉人虽主张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被上诉人在蔡XX经营公司上班,但未能陈述蔡XX经营何公司,亦未能就其持有前述《员工档案表》作出合理解释,上诉人有关被上诉人的社保是由蔡XX委托上诉人代缴的主张亦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入职时间的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员工档案表》的记载,认定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诉人未在被上诉人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书面通知过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上诉人有关其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3237.9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诉请获得支持程度判决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3329.0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2、承办了深圳市某某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黄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涉案劳动合同并未签订,代理劳动者一方在仲裁阶段和法院一审阶段,均成功主张到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使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终获解决。

3、如果案件当事人在不具备足够的相应法律知识情况下,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案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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