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无合法的产权证书,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与被告刘XX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未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应当予以支付。原告在2019年5月16日对涉案厂房采取停电措施,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产,故本院对原告停电之日至被告拒绝移交房产之日的占有使用费标准进行调整,被告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50%支付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被告主张已经支付的押金抵扣占有使用费,为了防止诉累,本院直接扣减,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15日铁皮房占有使用费5000元(2000元/月×2.5个月),宿舍占有使用费13450元(5380元/月×2.5个月);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10月14日铁皮房占有使用费5000元(2000元/月×5个月×50%),宿舍占有使用费13450元(5380元/月×5个月×50%),上述共计369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铁皮房押金4000元、宿舍押金10760元,还需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14日铁皮房及宿舍占有使用费22140元。被告拒绝在本院主持下移交房产,此后的占有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即被告应当按铁皮房每月2000元、宿舍每月538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和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秦XX与被告刘XX为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XX公司,应当与刘XX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刘XX承租涉案房产后用于XX公司经营使用,XX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当对刘XX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因开具发票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本院依法不予处理,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其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涉案房产是否征收,征收补偿如何分配,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
2、承办了出租方起诉承租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律师介入下成功地将实际使用涉案租赁场地的使用方和承租方的配偶与承租方共同作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有力维护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使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获解决。
3、如果案件当事人在不具备足够的相应法律知识情况下,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案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