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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卢某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来源:卓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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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由于涉案合同签订后张XX更改了身份证地址,故一、二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张XX原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后依法采用公告送达,张XX一、二审未出庭,卢X一、二审均有出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卢X、张XX是XX公司的股东。2015年3月27日,出租人和运公司(甲方)与承租人XX公司(乙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新机)》,由和运公司向XX公司提供约定型号的9台钻攻机,租赁期为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首付租金822000元,后按每月72600元分24个月支付租金。合同上有出租人、承租人的公司盖章,连带保证人栏上有卢X、张XX的签名字样。合同签订后设备已交付使用。2015年11月起XX公司未向和运公司支付租金。故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XX公司返还设备和到期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卢X和张XX的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卢X在庭审中表示对担保一事是知晓的且未对担保问题提出上诉或再审申请,卢X作为XX公司的股东为该公司的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同为股东的张XX亦提供担保不违反常理,且和运公司持有张XX的身份证复印件。其次,张XX在本院组织的听证调查上也承认,XX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2009年6月至2017年12月共11处签名中仅有3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其他均是公司征询过其意见后由他人代签的。该事实表明张XX有同意他人代签名的习惯。第三,张XX申请再审主张涉案合同上“张XX”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张XX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卢X、张XX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不当。张XX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张XX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2、承办了张X诉某某租赁国际有限公司XX圳分公司、XX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代理某某租赁国际有限公司XX圳分公司一方,根据张X有同意他人代签名的习惯等方面提供充足证据,成功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使得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终获解决。

3、如果案件当事人在不具备足够的相应法律知识情况下,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案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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